公司可以這樣裁員嗎?
我公司最近裁了很多人,對一些員工進行勸退,其實就相當于辭退。說是 由于架構的調整不需要那么多人了,因此對辭退的人賠一個月的工資然后讓他走人,只提前三天告知,三天后必須辦完一切手續(xù)。因為工資就結算到三天后,以后就是自由人了。這種做法實在讓離開的人很難接受,但是又不知道該怎么辦,僅三天時間怎么樣也不可能找到新的工作。我想問這種做法公司是不是合理?被辭退人員還能不能得到更好的補償?
綠色海洋
勞動法苑魏浩征答復:
你好。你所反映的公司辭退、裁員的行為其實在法律本質上就是一種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這里有必要先了解關于勞動合同解除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雙方當事人提前終止企業(yè)勞動合同的履行,結束雙方的勞動權利和義務關系。對于勞動合同的解除,我國在立法上有嚴格的限制條件和程序。
勞動合同解除可以分為雙方協(xié)商解除和單方依法解除。雙方協(xié)商解除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單方依法解除包括以下類型:
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一)因為勞動者存在主觀過錯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法律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重大損害”一般由企業(yè)內部規(guī)章進行規(guī)定);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規(guī)定,勞動者被人民法院或有關部門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及勞動教養(yǎng)的,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5、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二)因為勞動者存在客觀原因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但是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解除勞動合同:1、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4、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三)因為用人單位原因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guī)定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30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2、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可以裁減人員。但是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用人單位的裁員方案應當在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xié)商采取補救措施的基礎上確定,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用人單位才可以實施裁員。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后,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yōu)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二、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法律規(guī)定,勞動者也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形式可以分為以下兩種:
(一)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采取此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考慮單位是否存在過錯,也不需要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后,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xù)的,用人單位應當予以辦理。
(二)勞動者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采取此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有下列情形之一: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網友綠色海洋所說情況其實就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根據以上的規(guī)定,如果沒有其他情形,員工完全有權拒絕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做法,要求與公司繼續(xù)履行原勞動合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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