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勞動合同知識
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確認
我國《勞動法》第18條規(guī)定,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所謂勞動合同全部無效,是指勞動合同的基礎性條款或主要部分不符合法定有效條件,勞動合同全部條款均不能發(fā)生法律約束力的情形。這里所說的“基礎性條款”是指勞動合同應具備有效的最基本條件條款。如主體條款,如果勞動合同主體一方或雙方不具有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則勞動合同全部無效。這里所說的“主要部分”是指勞動合同的某些對其他部分有實質性影響的條款,如勞動合同的內容違反法律保護婦女規(guī)定,安排婦女從事禁忌勞動的,勞動合同也全部無效;如果法律限制某些崗位、工種招用某種勞動者,而勞動合同違反這些規(guī)定,所訂勞動合同亦全部無效。
所謂勞動合同部分無效,是指勞動合同的非基礎性或非主要部分條款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不影響勞動合同其他條款效力的情形。這些條款雖然構成勞動合同的一部分內容,但其無效不會導致其他條款隨之無效。如關于試用期的規(guī)定,如果勞動合同規(guī)定了較長的試用期,超過了法律規(guī)定的6個月的最高限制,只能認定該條款無效而將其縮短至6個月,而不能因此而認定勞動合同全部無效。再如勞動保護條款、工作時間條款、福利待遇條款等均屬此種情況。
何謂無效勞動合同
無效勞動合同是指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定條件,不能發(fā)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的勞動合同。其特征是:1、無效勞動合同欠缺勞動合同的有效要件。2、無效勞動合同不發(fā)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約束力。但是,無效勞動合同作為法律事實的一種,會在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法律責任問題,即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當事人基于過錯而對他方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問題。
我國《勞動法》第18條的規(guī)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勞動合同;2、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法的勞動合同有兩種表現(xiàn):一是合同與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范或強行性規(guī)范相抵觸,如雇用某人為賭場保鏢;二是合同當事人濫用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授權性或任意性規(guī)定達到規(guī)避法律規(guī)范的目的,如利用合法的合同形式來實現(xiàn)違法的目的。
受欺詐而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捏造虛偽情況,或者歪曲、掩蓋真實情況,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而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在以下情形下構成受欺詐而訂立的勞動合同:1、欺詐一方必須是故意。即明知可能引起對方陷入錯誤而希望這種結果發(fā)生以達到與之簽約的目的。如招工方在招工廣告中對自身情況作不真實或夸大宣傳,明知會引起應招人員對其產(chǎn)生錯誤認識,仍這樣去做即構成故意。2、欺詐一方有欺詐行為。如歪曲真實情況作不實陳述,對基本勞動條件等隱而不談等。3、受欺詐一方陷入錯誤而與之訂立勞動合同。所謂錯誤,是指勞動者一方對勞動合同對方當事人及有關重要情況的認識存在缺陷,如認為招工方福利待遇好、工資多、勞動條件優(yōu)越等等。
受威脅而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威脅,是指以某種現(xiàn)實或將來的危害使他人陷入恐懼而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這種威脅表現(xiàn)為某種身體或精神強制,具有如下特征:1、威脅人實施某種威脅行為。即威脅人實施威脅行為必須是對受威脅人可能造成現(xiàn)實或將來的人身或精神危害,如以強力相威脅,或以揭露某人隱私為要挾等等。2、威脅人是故意。即明知會使他人產(chǎn)生恐懼而積極追求這種后果發(fā)生以達到簽訂勞動合同的目的。如以殺害某企業(yè)負責人子女相威脅而迫使該負責人同意錄用等行為。3、受威脅人陷入恐懼系因他人威脅行為所致。即他人簽訂勞動合同與受威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如有的單位以不同意為他人子女辦理入學手續(xù)等相要挾,強迫勞動者與其訂立長期勞動合同。
未達到法定條件的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作為勞動合同主體一方應具備的資格,否則,將導致合同的無效。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之前,都應對其條件進行審查,避免與不具備條件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條件主要有以下幾點:
1、符合法定勞動年齡。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公民的法定勞動年齡是年滿16周歲。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履行審批手續(xù),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2、有勞動行為能力,是指身體健康,能正常參加勞動,取得勞動權利和承擔勞動義務的資格;有部分勞動行為能力,是指身體存在部分缺陷,不能完全參與勞動。
3、人身自由,能正常享受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即指勞動者沒有因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或被公安機關收容審查、拘留、逮捕或送勞動教養(yǎng)而失去行動自由。
4、尚未與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每一個勞動者一次只能與一家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而不能同時與兩個或多個用人單位簽訂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中“工傷概不負責”的條款無效
當事人在其訂立勞動合同的活動中,有的用人單位如一些私營企業(yè)、三資企業(yè)無視勞動者的平等就業(yè)權及基本人權,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中關于勞動保護、工作時間、對婦女兒童的特殊保護等規(guī)定,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傷概不負責”、“傷殘醫(yī)療費用自理”等免責條款,這些條款均違反了勞動保護的有關規(guī)定,屬無效條款。但應注意的是,這類條款無效,如不影響勞動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中約定“不準結婚”“不準懷孕”的條款無效
勞動合同中關于“勞動者在合同期內不得結婚”、“不得懷孕”的約定,明顯違反了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因為婚姻自由和生育權利是我國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人身權利。我國《憲法》第49條規(guī)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痘橐龇ā返?條規(guī)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度丝谂c計劃生育法》第17條規(guī)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庇纱丝梢姡裰灰_到法定結婚生育條件,就可以自主決定同何人在何時結婚或生育,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限制。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在合同期內不得結婚”、“不得懷孕”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依照《勞動法》第18條第1款的規(guī)定,該條款屬無效。值得注意的是,該條款的無效并不影響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履行的,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承擔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原因不同,訂立合同后的履行程度也不同,引起的法律后果和當事人承擔的民事責任也不盡相同。主要形式有:
1、返還財產(chǎn)。返還財產(chǎn)是指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以后,當事人應當返還從對方因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chǎn)。一般來說,返還財產(chǎn)只能發(fā)生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因該無效合同存在財產(chǎn)轉移的情況,如果不存在財產(chǎn)轉移,則不負返還責任。在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以一定財產(chǎn)或金錢作擔保,更有甚者向勞動者收取“押金”、“保證金”等各種費用,這時,如果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就產(chǎn)生返還財產(chǎn)責任。同時應當明確,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收取所謂“某某費用”的做法是沒有法律根據(jù)的,即使勞動合同有效,這部分款項也應當返還勞動者。
2、賠償損失。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如果過錯方給對方造成了經(jīng)濟損失,則必須由該當事人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如《勞動法》第97條規(guī)定:“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弊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第2款規(guī)定:“根據(jù)《勞動法》第97條之規(guī)定,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比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賠償勞動者因合同無效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所產(chǎn)生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包括:(1)賠償因勞動合同無效而使對方因此所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經(jīng)濟損失的賠償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兩種,而可得利益的損失不應當予以賠償。(2)賠償勞動者因從事禁忌勞動而遭受身體傷害所產(chǎn)生的損害。凡造成勞動者生命或健康損害者,用人單位應賠償醫(yī)療費、營養(yǎng)補助費等相關費用。(3)對第三人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秳趧臃ā返?9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BR>
無效勞務合同的認定機關
《勞動法》第18條第3款規(guī)定: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我國目前有權宣布勞動合同無效的機關有兩個,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其中,經(jīng)仲裁未引起訴訟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經(jīng)仲裁引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認定。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它是以仲裁方式解決勞動爭議的機構,受理勞動行政機關提請仲裁的案件和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案件,包括對無效勞動合同的確認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確認勞動合同無效的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無異議,勞動合同即行失效。當事人對確認勞動合同效力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人民法院?!秳趧臃ā芬?guī)定,合同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確認勞動合同效力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在受理這類案件后,應該根據(jù)事實和法律,確認勞動合同的效力。如果屬于仲裁委員會認定事實錯誤或適用法律不當而導致錯誤裁決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糾正,作出勞動合同無效的裁定。當事人仍不服的,可以向作出一審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由上一級人民法院對勞動合同的效力作出最后裁定。上一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為終審裁定,裁定一經(jīng)作出,即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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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jiān)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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