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混凝土外加劑《準用證》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確保本建筑工程質量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jù)我委“關于印發(fā)《天津市建筑工程材料準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建材[1997]134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凡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各類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本市生產、外地進津以及境外、國外生產的混凝土我加劑均實行準用管理。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的產品有九個類別十三個品種(包括液體和粉狀)。
1、混凝土減水利,包括:
(1)、普通減水劑
(2)、高效減水劑
(3)、早強減水劑
(4)、緩凝高效減水劑
(5)、緩凝減水劑
(6)、引氣減水劑
2、混凝土早強劑
3、混凝土緩凝劑
4、混凝土引氣劑
5、混凝土防凍劑
6、砂漿、混凝土防水劑
7、混凝土膨脹劑
8、混凝土泵送劑
9、噴射混凝土用速凝劑
第四條 凡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各種混凝土外加劑必須取得《準用證》方可進入施工現(xiàn)場,未取得《準用證》的,不得在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
第五條 天津市城鄉(xiāng)建設管理委員會負責全市混凝土外加劑準用工作的歸口管理與監(jiān)督;市建委建材業(yè)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受市建委建材業(yè)管理辦公室的委托,市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市質檢第24站)負責日常具體工作。
第二章 混凝土外加劑準用證的申報條件
第六條、申辦混凝土處加劑《準用證》的企業(yè)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yè)必須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營業(yè)執(zhí)照。
2、申辦準用證的產品必須是按國家、行業(yè)有關技術標準生產的正式定型產品,生產應具有一定規(guī)模,產品質量穩(wěn)定。新開發(fā)產品只能申報特定工程準用證。
3、申辦準用證的產品質量必須符合《混凝土外加劑應用技術規(guī)定》(GBJ119-88)、《混凝土外加劑的分類、命名與定義》(GB8075-87)、《混凝土外加劑》(GB8076-1996)、《混凝土防凍劑》(JC475-92)、《砂漿、混凝土防水計》(JC474-92)、《混凝土膨脹劑》(JC476-92)、《混凝土泵送劑》(JC473-92)、《 噴射混凝土用速凝劑》(JC477-92)、《混凝土外加劑勻質性試驗方法》(GB8077-87)。
4、生產企業(yè)應建立并保持質量體系,具備確保其產品質量的能力。
(1)、應有必要的專業(yè)技術人員的質量管理人員,能獨立勝任本職工作;
(2)、應有保證其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和檢驗手段,其性能、量程和精度滿足生產與檢驗的要求;
(3)、應有生產工藝技術文件,對生產過程和產品實施有效的控制;
(4)、應有完整的質量記錄,作為產品質量鑒定的依據(jù)。
第三章 混凝土外加劑準用證的申辦程序
第七條、凡申請混凝土外加劑準用證的單位,按產品類別品種分別填寫產品準用證申請表(詳見附件一)。申請表一式兩份,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市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
第八條、凡本市生產與外地進津的混凝土外加劑其《準用證》由生產企業(yè)負責申辦;境外、國外生產的混凝土外加劑其《準用證》由生產企業(yè)負責申辦;境外、國外生產的混凝土外加劑其《準用證》由總代理單位負責申辦。
第九條、申辦混凝土外加劑《準用證》的單位在申請的同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一式二份)
2、境外、國外生產的混凝土外加劑的總代理合同正本。(復印件一式二份)
3、混凝土外加劑使用許可證。(復印件一式二分)
4、產品出廠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書、計量合格證書、計量器具檢定證書、產品使用說明書等相關材料。(各一式二份)
5、企業(yè)現(xiàn)行的質量體系文件以及其他規(guī)定需要的文件。(一式二份)
第十條、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到市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進行申請、登記并交驗申請資料。市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市質檢第24站)受理準用證產品申報材料后,應對申報進行初審。檢查申請表填寫是否符合要求,各種文件材料是否齊全,企業(yè)的質量保證體系文件是否符合規(guī)定要求。
第十一條、申辦單位報送的準用證申請及材料經市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初審合格報市建委建材業(yè)管理辦公室審查同意后提交市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市質檢第24站)。
第十二條、審查合格的單位,由市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市質檢第24站)組成評審組進行審查、評審。
第十三條、評審組按抽樣要求,進行現(xiàn)場隨機抽樣,對申辦單位進行現(xiàn)行質量體系的現(xiàn)場審核,以及產品的質量鑒定。
第十四條、對于產品質量檢驗的樣品可以從最終檢驗后的產品和成品庫中抽取,樣品應具有代表性并能反映產品質量的實際情況。(要求注明為低堿型外加劑的,加試堿含量)。
第十五條、市建委建材業(yè)管理辦公室委托市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市質檢第24站)負責混凝土外加劑產品質量的檢驗與促裁。
第十六條、在質量體系審查和產品質量檢驗完成后,評審組依據(jù)質量體系審核報告,產品檢驗報告和有關文件及時組織評審,提出評審報告(詳見附件二)上報市建委建材業(yè)管理辦公室。
第十七條、市建委建材管理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根據(jù)上報的評審報告及有關材料進行會這時和抽查,對合格的企業(yè)頒發(fā)準用證,并統(tǒng)一公布名單。
第十八條、經評審或抽查不合格的單位,允許進行一般不超過半年時間的整頓后,再次提出申請?! ?nbsp;
第十九條、申辦混凝土外加劑準用證的期限自細則發(fā)布之日起至1997年8月31日止。新建和轉產單位可隨時提出申請。
第四章 準用證管理
第二十條、混凝土外加劑準用證有效期為壹年至兩年,有效期從準用證頒發(fā)之日算起。
第二十一條、市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市質檢第24站)應加強對獲證產品的日常管理與監(jiān)督。每年不定期(不少于一次)對獲證產品進行抽檢。
第二十二條、《準用證》持證單位應按季度統(tǒng)計建筑工程材料銷售量和銷售去向,并定期向市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市質檢第24站)報送有關資料;經及時匯總和整理分析后,定期報送市建委建材業(yè)管理辦公室。
第二十三條、已取得準用證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注銷其準用證。
1、發(fā)證產品經抽查不合格,限期整頓后仍不合格者。
2、單位生產方向改變,不再生產該產品者。
3、將產品準用證涂改或轉讓其他企業(yè)使用者。
4、準用證有效期滿,逾期不報者。
5、產品質量下降,造成質量事故者。
6、以準用證的名義銷售非法準用產品,或代銷非準用產品者。
7、拒絕接受有關管理部門監(jiān)督檢查者。
8、對準用產品的性能做不實廣告的。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重新申請準用證。
1、持有準用證的單位,在準用證有效期滿后繼續(xù)生產,應在有效期滿三個月前向市建委建材業(yè)管理辦公室提出復查申請,按本細則規(guī)定的程序審查合格后,重新發(fā)證;
2、已經取得準用證的產品,在停產一年后,又要重新生產時;
3、產品改型后;
4、發(fā)證產品的國家標準作了重大修改,應重新進行檢查和評審時。
第二十五條、市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市質檢第24站)應接受市建委建材業(yè)管理辦公室的管理與監(jiān)督。按規(guī)定向申辦單位收取評審費和檢驗費,收費標準按國家和市現(xiàn)行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各級工作人員應遵守職業(yè)道德、秉公辦事、不徇私情、不弄虛作假、不故意刁難申辦單位并為申辦單位來守技術秘密,凡有違反者,視其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責任者以停職檢查、警告、取消上崗資格等處分,情節(jié)惡劣,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本實施細則自1997年3月1日起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本實施細則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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