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07年散裝水泥工作的通知》近日出臺
《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07年散裝水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散裝水泥辦公室: 為做好2007年發(fā)展散裝水泥各項工作,根據《商務部關于“十一五”期間散裝水泥發(fā)展指導意見》(商改發(fā)[2006]519號),現提出2007年散裝水泥工作重點和主要措施。 (一)著力抓好農村散裝水泥工作。一是重點抓好1000家農村散裝水泥配送站點,加強農村散裝水泥配送物流體系建設,在條件具備的地區(qū),每個縣(區(qū)、市)要建設1-2個起點較高的散裝水泥示范配送網點;二是通過開展“散裝水泥達標縣(區(qū)、市)”評價活動。 (二)進一步加強城市城區(qū)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工作。一是通過采取加大監(jiān)督執(zhí)法力度,開展“禁現”專項工作檢查等措施,使“禁現”工作落到實處;二是組織開展以“禁現”為主要內容的“散裝水泥達標市”評價活動,對城市散裝水泥工作情況進行綜合評價;三是要認真總結當前“禁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探討改進措施。 (三)抓好預拌砂漿推廣工作。在進一步做好預拌砂漿市場需求和生產設施布點規(guī)劃以及相關標準、定額等各項前期準備工作的基礎上,適時出臺促進和鼓勵促進預拌砂漿發(fā)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在條件具備的城市城區(qū),率先啟動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 二、主要措施 各地要圍繞上述工作重點,采取有效措施,保證2007年散裝水泥各項工作的順利展開。 (一)進一步做好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和使用工作。2007年重點圍繞散裝水泥物流設施、銷售網絡建設,特別是農村銷售網點建設等方面,用好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充分發(fā)揮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引導作用,通過典型示范和重點帶動,推動整個散裝水泥工作穩(wěn)步發(fā)展。同時,要抓好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征收工作,將資金征收率作為各級散裝水泥主管部門工作成效的一項重要內容。對水泥專項資金征收率低、對發(fā)展散裝水泥相關設施投入少的地區(qū)進行重點檢查,要協(xié)調財政、審計部門搞好專項資金的審計、追繳工作。 (二)組織抓好“散裝水泥達標縣(區(qū)、市)”和“散裝水泥達標市”活動。各?。▍^(qū)、市)要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相關評價標準,組織開展“散裝水泥達標縣(區(qū)、市)”和“散裝水泥達標市”活動,以促進散裝水泥工作的全面展開。 (三)組織開展散裝水泥相關標準的制定工作。通過在散裝水泥裝運、中轉、使用各環(huán)節(jié)和各項管理工作中,建立相應的技術標準和管理標準,促進散裝水泥運輸工具、容器、計量設施等方面標準化、科學化。各地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織制定一批能夠促進行業(yè)發(fā)展的技術和管理標準,逐步形成一套散裝水泥標準化體系。 (四)組織開展散裝水泥培訓研討活動。根據2007年重點工作推進的需要,組織開展以發(fā)展農村散裝水泥、推廣預拌砂漿以及提高日常管理工作中的信息化水平等方面的培訓、研討活動。 (五)搞好宣傳、調研和相關軟課題研究工作。圍繞發(fā)展散裝水泥對建設資源節(jié)約型、環(huán)境友好型社會的積極貢獻這一主題和今年工作重點,搞好宣傳、調研和相關軟課題研究工作,主題包括:農村發(fā)展散裝水泥先進模式、經驗,特別是對生產企業(yè)自主建設散裝水泥配送網絡的典型事例進行總結、宣傳;運用水泥專項資金支持水泥生產企業(yè)建設散裝設施的事例;銷售環(huán)節(jié)中的散裝水泥物流配送企業(yè)實例;在發(fā)展散裝水泥過程中利用污染物、工業(yè)固體廢物的典型事例;生產、運輸、銷售、使用等工作環(huán)境改善情況;預拌混凝土“禁現”效果和發(fā)展預拌砂漿的意義;促進散裝水泥出口的事例等。2007年每個省區(qū)市都要確定不少于2個專題開展調研或組織相關科研力量進行軟課題研究。 (六)繼續(xù)做好散裝水泥統(tǒng)計分析工作。進一步加強散裝水泥統(tǒng)計工作,提高統(tǒng)計數據報送的時效性和準確性;進一步完善統(tǒng)計指標體系建設,逐步將散裝水泥發(fā)展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納入統(tǒng)計范圍,如發(fā)展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數據統(tǒng)計;對廢礦渣、粉煤灰等工業(yè)固體廢物的利用等情況。 三、報送相關材料 為做好相關工作,請各地按照附件格式于3月30日前通過書面和電子郵件兩種方式將相關內容報送商務部(商改司)。與此同時,為加強工作聯系,提高信息的時效性,請各地散裝水泥主管部門、散裝水泥辦公室確定一個專用電子郵箱、并指定專人負責接收和發(fā)送電子郵件。 聯系地址:北京東安門大街82號 郵政編碼:100747 電話、傳真:010-85226448、85226402 郵箱:zhenghoubin@mofco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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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 商務部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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