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修改五稿)》公開征集意見 市區(qū)內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
《條例》規(guī)定,設區(qū)市城區(qū)內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縣(市)城區(qū)內禁止使用袋裝水泥攪拌混凝土;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所在地鼓勵設立散裝水泥供應站點;農村其他地區(qū)提倡使用散裝水泥。
按照《條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不得減、免、緩征專項資金。在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區(qū)域內全部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項目,以及在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區(qū)域外全部使用散裝水泥或者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項目,全額返退專項資金。
另外,違反《條例》規(guī)定,應當使用而不使用或者不完全使用散裝水泥的生產企業(yè),由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可處以每立方米100元或者每噸袋裝水泥300元的罰款;而建設工程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而自行現場攪拌的,將按其自行現場攪拌混凝土的使用量,處每立方米100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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