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建筑工程質量保修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維護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以下統(tǒng)稱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黑龍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質量保修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是指對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后在保修期限內出現(xiàn)的質量缺陷,予以修復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質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約定所出現(xiàn)的質量問題。
第四條建筑工程質量保修堅持施工單位對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單位對用戶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建筑工程質量保修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并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qū)內建筑工程質量保修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市和縣(市)建筑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建筑工程質量保修的日常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建筑工程在質量保修期限內出現(xiàn)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無償進行保修,保證用戶正常使用。
因建筑工程質量缺陷給用戶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由責任人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予以賠償。
第七條建筑工程的質量保修范圍和正常使用條件下最低保修期限按照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
?。ǘ┪菝娣浪こ?,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供冷系統(tǒng)工程,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ㄋ模┰O備安裝工程,為2年;
?。ㄎ澹┭b飾裝修工程,包括內外墻飾面開裂、起鼓和脫落,墻內表面潮濕霉變,油漆、涂料脫皮,臺階、排水坡斷裂、沉陷,室內地面空鼓、起砂和開裂,門窗變形、透氣,陽臺、窗臺漏水,為2年;
?。┢渌椖康馁|量保修范圍和期限,按照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條施工單位對建筑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因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期組織竣工驗收的,自施工單位提交竣工驗收申請90日起,自動進入質量保修期。
建設單位對建筑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從用戶取得準入通知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向用戶提供《質量保證書》,屬于住宅工程的還應當同時提供《房屋使用說明書》。
第十條由于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及用戶拆、改、修和使用不當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不屬于工程質量保修范圍。
第十一條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期內,用戶有權對工程質量缺陷向建設單位提出質量保修要求,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
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的,用戶可以向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投訴。
建筑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受理質量投訴后,應當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及時通知并監(jiān)督有關責任單位履行保修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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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接到用戶保修要求或者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的保修通知后,應當在3日內派人到現(xiàn)場核查情況,屬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內的,與用戶共同確定保修內容,達成保修協(xié)議,并在15日內組織施工單位予以保修。
涉及建筑結構安全及嚴重影響使用功能質量缺陷的,建設單位應當立即派人進行現(xiàn)場核查,并予以搶修。
工程保修過程中,用戶應當給予配合。
第十三條保修項目的質量標準應當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和承包合同的約定。
第十四條建筑工程在規(guī)定的質量保修期內出現(xiàn)質量缺陷的,由建設單位先行承擔相應的質量保修責任,并承擔維修費用;屬于施工單位或者其他單位責任的,由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或者其他單位追償。
在保修期內,建設單位分立、合并或者發(fā)生其他變更的,保修責任由變更后的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范、標準和設計文件和承包合同約定施工造成質量缺陷的,應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第十六條勘察設計單位勘察設計缺陷造成工程質量缺陷的,應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監(jiān)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造成工程質量缺陷的,應當承擔相應質量保修責任。
第十七條在保修期內,因建筑材料、構配件不合格等原因導致質量缺陷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ㄒ唬儆谑┕挝徊少彽?,由施工單位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ǘ儆诮ㄔO單位采購的,由建設單位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ㄈ儆诠こ藤|量檢測單位提供虛假或者錯誤檢測報告的,由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第十八條建筑工程質量實行預留保證金制度,建筑工程質量保證金按照下列標準預留:
?。ㄒ唬┟裼媒ㄖこ贪凑展こ淘靸r的3%預留;
?。ǘ┕I(y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價的2%預留。
第十九條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前,施工單位應當在指定銀行開設專門賬戶,并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標準將質量保證金存入,建設單位也可以從工程結算價款中一次性劃撥存入施工單位開設的賬戶。
建筑工程質量保證金應當??顚S茫魏螁挝缓蛡€人不得挪用。建筑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對質量保證金的使用、退還實施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條在質量保修期內,工程出現(xiàn)質量缺陷,施工單位未履行保修義務的,經建筑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認定,建設單位可以委托其他單位維修,所發(fā)生的維修費用,從質量保證金中扣除。
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的,由建筑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委托其他單位維修,所發(fā)生的維修費用,從質量保證金中扣除。
第二十一條質量保修期滿,建筑工程質量保證金按照下列規(guī)定退還:
?。ㄒ唬┕こ涛闯霈F(xiàn)質量缺陷的,質量保證金的本金和利息退還施工單位;
(二)工程出現(xiàn)質量缺陷,施工單位已經按照規(guī)定履行保修義務的,質量保證金的本金和利息退還施工單位。
第二十二條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向用戶提供《質量保證書》,屬于住宅工程的,未向用戶提供《房屋使用說明書》,導致用戶使用不當造成質量缺陷的,由建設單位負責保修。
第二十三條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內出現(xiàn)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組織保修的,由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建設單位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內出現(xiàn)質量缺陷,施工單位未履行保修義務的,按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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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因工程質量責任發(fā)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解決或者申請建筑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調解解決;協(xié)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規(guī)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建筑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施處罰。
違反本條前款規(guī)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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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jiān)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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