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建設委員會關于加強我市混凝土預制管樁質量監(jiān)督管理的通知簣
各縣(市)區(qū)建設局,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監(jiān)理及施工單位:
為加強我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混凝土預制管樁質量監(jiān)督管理,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鄭州市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fā)鄭州市混凝土預制構件監(jiān)督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鄭建文[2006]19號文),結合我市實際,特要求如下:
一、本市混凝土預制管樁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查應符合以下要求:
1、混凝土預制管樁生產企業(yè)應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外地混凝土預制管樁生產企業(yè)進行銷售的應到鄭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同時使用單位所訂混凝土預制管樁屬鄭州市區(qū)域外生產的,應由使用單位持訂貨合同、產品檢測報告、產品合格證書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2、混凝土預制管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有完整的產品質量保證(檢驗)資料和產品出廠合格證。
3、使用單位應按混凝土預制管樁訂貨合同、產品圖紙和國家標準,對照《產品出廠合格證》中的品種、規(guī)格、型號等,對混凝土預制管樁進行現場驗收,監(jiān)理、施工單位必須簽署意見,不符合合同質量要求和國家標準的混凝土預制管樁應予退貨。
4、產品應進行交貨檢驗,驗收符合要求后,方可安裝或使用。對不能提供混凝土管樁產品合格證、產品合格證不符合要求及觀感質量不符合要求的產品或對產品質量有疑異的必須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5、混凝土預制管樁生產企業(yè)應當建立和完善質量保證體系,以及相應的技術管理和質量檢查制度。建立完善的材料、生產、設備、銷售四大臺賬。
6、混凝土預制管樁生產企業(yè)的混凝土專項試驗室必須通過省級以上計量部門的計量認證,試驗室實行主任負責制,并設有專職技術(質量)負責人和試驗檢測人員,人員應持證上崗。并將不低于30%的試驗任務量送檢到在鄭監(jiān)督注冊通過的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委托合同應存檔備查。
二、市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應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監(jiān)督抽查,抽查中發(fā)現質量保證體系不能有效運行,不能滿足混凝土預制管樁生產要求的企業(yè),將暫停其生產銷售,并上網公示。
三、凡在我市從事混凝土預制管樁生產和銷售的企業(yè)、使用單位,均應按照本通知執(zhí)行。
附件:鄭州市持有資質的混凝土預制管樁企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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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監(jiān)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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