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GB175-92)
標準名稱: 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
標準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標準號: GB175-92
標準發(fā)布單位: 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 發(fā)布
標準正文:
1 主題內(nèi)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硅酸鹽水泥和普通硅酸鹽水泥的定義、組分材料、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等。
本標準適用于硅酸鹽水泥和普通硅酸鹽水泥的的生產(chǎn)和檢驗。
2 引用標準
GB 176 水泥化學分析方法
GB 177 水泥膠砂強度檢驗方法
GB 203 用于水泥中的?;郀t礦渣
GB 750 水泥壓蒸安定性試驗方法
GB 1345 水泥細度檢驗方法(80μm篩篩析法)
GB 1346 水泥標準稠度用水量、凝結時間、安定性檢驗方法
GB 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 2847 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質混合材料
GB 5483 用于水泥中的石膏和硬石膏
GB 8074 水泥比表面積測定方法(勃氏法)
GB 9774 水泥包裝用袋
GB 12573 水泥取樣方法
ZB Q12 001 摻入水泥中的回轉窯窯灰
3 定義與代號
3.1 硅酸鹽水泥
凡由硅酸鹽水泥熟料、0 ̄5%石灰石或?;郀t礦渣、適量石膏磨細制成的水硬性膠凝材料,稱為硅酸鹽水泥(即國外通稱的波特蘭水泥)。硅酸鹽水泥分兩種類型,不摻加混合材料的稱Ⅰ型硅酸鹽水泥,代號P·Ⅰ。在硅酸鹽水泥熟料粉磨時摻加不超過水泥重量5%石灰石或?;郀t礦渣混合材料的稱Ⅱ型硅酸鹽水泥,代號P·Ⅱ。
3.2 普通硅酸鹽水泥
凡由硅酸鹽水泥熟料、6%--15%混合材料、適量石膏磨細制成的水硬性膠凝材料,稱為普通硅酸鹽水泥(簡稱普通水泥),代號P·0。
摻活性混合材料時,最大摻量不得超過15%,其中允許用不超過水泥重量5%的窯灰或不超過水泥重量10%的非活性混合材料來代替。
摻非活性混合材料時最大摻量不得超過水泥重量10%。
4 材料要求
4.1 石膏
天然石膏:應符合GB5483的規(guī)定。
工業(yè)副產(chǎn)石膏:工業(yè)生產(chǎn)中以硫酸鈣為主要成分的副產(chǎn)品。采用工業(yè)副產(chǎn)石膏時,應經(jīng)過試驗,證明對水泥性能無害。
4.2 活性混合材料
符合GB1596的粉煤灰,符合GB2847的火山灰質混合材料和符合GB203的粒化高爐礦渣。
4.3 非活性混合材料
活性指標低于GB1596、GB2847和GB203標準要求的粉煤灰,火山灰質混合材料和?;郀t礦渣以及石灰石和砂巖。石灰石中的三氧化二鋁含量不得超過2.5%。
4.4 窯灰
應符合ZBQ12001的規(guī)定。
注:①助磨劑:水泥粉磨時允許加入不損害水泥性能的助磨劑,其加入量不得超過水泥重量的1%。
②水泥廠啟用副產(chǎn)石膏和助磨劑時,須經(jīng)省、市自治區(qū)以上建材行業(yè)主管部門批準,投產(chǎn)后定期進行質量檢驗。
5 標號
硅酸鹽水泥分425R,525,525R,625,625R,725R六個標號。
普通水泥分325,425,425R,525,525R,625,625R七個標號。
6 技術要求
6.1 不溶物
Ⅰ型硅酸鹽水泥中不溶物不得超過0.75%。
Ⅱ型硅酸鹽水泥中不溶物不得超過1.50%。
6.2 氧化鎂
水泥中氧化鎂的含量不得超過5.0%。如果水泥經(jīng)壓蒸安定性試驗合格,則水泥中氧化鎂含量允許放寬到6.0%。
6.3 三氧化硫
水泥中三氧化硫的含量不得超過3.5%。
6.4 燒失量
Ⅰ型硅酸鹽水泥中燒失量不得大于3.0%,Ⅱ型硅酸鹽水泥中燒失量不得大于3.5%。普通水泥中燒失量不得大于5.0%。
6.5 細度
硅酸鹽水泥比表面積大于300m2/kg,80μm方孔篩篩余不得超過10.0%。
6.6 凝結時間
硅酸鹽水泥初凝不得早于45min,終凝不得遲于390min。普通水泥初凝不得早于45min,終凝不得遲于10h。
6.7 安定性
用沸煮法檢驗必須合格。
6.8 強度
水泥標號按規(guī)定齡期的抗壓強度和抗折強度來劃分,各標號水泥的各齡期強度不得低于下表數(shù)值。
MPa
抗壓強度 │抗折強度
品 種 │ 標 號 ├─────┬─────┼─────┬──────
│ │ 3 d │ 28d │ 3d │ 28d
──────┼──────┼─────┼─────┼─────┼──────
│ 425R │ 22.0 │ 42.5 │ 4.0 │ 6.5
├──────┼─────┼─────┼─────┼──────
│ 525 │ 23.0 │ 52.5 │ 4.0 │ 7.0
│ 525R │ 27.0 │ 52.5 │ 5.0 │ 7.0
硅酸鹽水泥 ├──────┼─────┼─────┼─────┼──────
│ 625 │ 28.0 │ 62.5 │ 5.0 │ 8.0
│ 625R │ 32.0 │ 62.5 │ 5.5 │ 8.0
├──────┼─────┼─────┼─────┼──────
│ 725R │ 37.0 │ 72.5 │ 6.0 │ 8.5
──────┼──────┼─────┼─────┼─────┼──────
│ 325 │ 12.0 │ 32.5 │ 2.5 │ 5.5
├──────┼─────┼─────┼─────┼──────
│ 425 │ 16.0 │ 42.5 │ 3.5 │ 6.5
│ 425R │ 21.0 │ 42.5 │ 4.0 │ 6.5
普通水泥 ├──────┼─────┼─────┼─────┼──────
│ 525 │ 22.0 │ 52.5 │ 4.0 │ 7.0
│ 525R │ 26.0 │ 52.5 │ 5.0 │ 7.0
├──────┼─────┼─────┼─────┼──────
│ 625 │ 27.0 │ 62.5 │ 5.0 │ 8.0
│ 625R │ 31.0 │ 62.5 │ 5.5 │ 8.0
6.9 堿
水泥中堿含量按Na2O+0.658K2O計算值來表示,若使用活性骨料,用戶要求提供低堿水泥時,水泥中堿含量不得大于0.60%或由供需雙方商定。
7 試驗方法
7.1 氧化鎂、燒失量、三氧化硫、堿和不溶物按GB176進行。
7.2 比表面積按GB8074進行。
7.3 細度按GB1345進行。
7.4 凝結時間和安定性按GB1346進行。
7.5 壓蒸安定性按GB750進行。
7.6 強度按GB177進行。
8 檢驗規(guī)則
8.1 編號及取樣
水泥出廠前按同品種、同標號編號和取樣。袋裝水泥和散裝水泥應分別進行編號和取樣。每一編號為一取樣單位。水泥出廠編號按水泥廠年生產(chǎn)能力規(guī)定。
120萬噸以上,不超過1200噸為一編號;
60萬噸以上-120萬噸,不超過1000噸為一編號;
30萬噸上-60萬噸,不超過600噸為一編號;
10萬噸以上-30萬噸,不超過400噸為一編號;
4-10萬噸,不超過200噸為一編號;
4萬噸以下,不超過100噸和三天產(chǎn)量為一編號。
取樣方法按GB12573進行。當散裝水泥運輸工具的容量超過該廠規(guī)定出廠編號噸數(shù)時,允許該編號的數(shù)量超過取樣規(guī)定噸數(shù)。
取樣應有代表性,可連續(xù)取,亦可從20個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樣品,總量至少12kg。
8.2 出廠檢驗及留樣
每一編號取得的水泥樣應充分混勻,分為兩等份,一份由水泥廠按本標準第7章規(guī)定的方法進行出廠檢驗;一份從水泥出廠日起密封保管三個月,供作仲裁檢驗時使用。出廠檢驗項目包括本標準6.1-6.9條規(guī)定的技術要求。
8.3 出廠水泥
出廠水泥應保證出廠標號,其余品質應符合本標準6.1 ̄6.8條及本標準有關要求。
8.4 廢品與不合格品
8.4.1 廢品
凡氧化鎂、三氧化硫、初凝時間、安定性中的任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規(guī)定時,均為廢品。
8.4.2 不合格品
凡細度、終凝時間、不溶物和燒失量中的任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規(guī)定或混合材料摻加量超過最大限量和強度低于商品標號規(guī)定的指標時稱為不合格品。水泥包裝標志中水泥品種、標號、工廠名稱和出廠編號不全的也屬于不合格品。
8.5 試驗報告
試驗報告內(nèi)容應包括本標準規(guī)定的各項技術要求及試驗結果、混合材料名稱和摻加量、屬旋窯或立窯生產(chǎn)。當用戶需要時,水泥廠應在水泥發(fā)出日起7d內(nèi)寄發(fā)除28d強度以外的各項試驗結果。28d強度數(shù)值,應在水泥發(fā)出日起32d內(nèi)補報。
8.6 仲裁檢驗
水泥出廠后三個月內(nèi),如購貨單位對水泥質量提出疑問或施工過程中出現(xiàn)與水泥質量有關問題需要仲裁檢驗時,用水泥廠同一編號水泥的封存樣進行。
若用戶對水泥安定性、初凝時間有疑問要求現(xiàn)場取樣仲裁檢驗時,生產(chǎn)廠應在接到用戶要求后7d內(nèi)會同用戶共同取樣,送水泥質量監(jiān)督檢驗機構檢驗。生產(chǎn)廠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不去現(xiàn)場,用戶可單獨取樣送檢,結果同等有效。仲裁檢驗由國家指定的省級以上水泥質量監(jiān)督檢驗機構進行。
9 包裝、標志、運輸與貯存
9.1 包裝
水泥可以袋裝或散裝。袋裝水泥每袋凈重50kg,且不得少于標志重量的98%。隨機抽取20袋,水泥總重量不得少于1000kg。其他包裝形式由供需雙方協(xié)商確定,但有關袋裝重量要求,必須符合上述原則規(guī)定。
水泥包裝袋應符合GB9774的規(guī)定。
9.2 標志
水泥袋上應清楚標明:工廠名稱、生產(chǎn)許可證編號、品種名稱、代號、標號、包裝年月日和編號、摻火山灰質混合材料的普通水泥還應標上“摻火山灰”字樣。包裝袋兩側應印有水泥名稱和標號,硅酸鹽水泥和普通水泥的印刷采用紅色。
散裝時應提交與袋裝標志相同內(nèi)容的卡片。
9.3 運輸與貯存
水泥在運輸與貯存時不得受潮和混入雜物,不同品種和標號的水泥應分別貯存,不得混雜。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國家建筑材料工業(yè)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水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中國建筑材料科學研究院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文義、趙福欣、張大同、王幼云、顏碧蘭、陳萍。
本標準首次發(fā)布于1956年,1962年第一次修訂,1977年第二次修訂。
編輯:
監(jiān)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