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業(yè)不得通過不合理提高流通費用等方式變相大幅度提高煤炭銷售價格
近期,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明確煤炭領域經營者哄抬價格行為的公告(2022年第4號)提出了哄抬價格的具體行為表現。煤炭生產經營企業(yè)與需方簽訂合同時,不得通過不合理提高運輸費用或不合理收取其他費用等方式,變相大幅度提高煤炭銷售價格。
例如,蒙西煤炭(5500千卡,下同)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qū)間上限為460元/噸,當地某煤礦與電廠簽訂的一份中長期合同中,約定出礦價格為460元/噸,并要求電廠承擔從煤礦到上站裝車的流通費用150元/噸,如煤礦到上站裝車的合理流通費用實際僅為50元/噸,煤礦實際上變相大幅度提高煤炭銷售價格,存在涉嫌哄抬價格行為。
編輯:孫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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