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適用于橡膠石棉盤根;油浸石棉盤根;取四乙烯石棉盤根;油浸棉、麻盤根的理化性能測定。 1燒失量的測定 11儀器 111電熱恒溫箱。 112高溫爐 113天平:感量為101克。 114熱電偶:測溫范圍為0~1000℃。 115干燥器。 12試樣 121在外觀檢驗合格的產(chǎn)品中,任選三盤,分別截取長025米。 122在以上選取的試樣中,從不同的位置上各取3~5克三段。 13試驗步驟 131將試樣準確稱重后,置于電熱恒溫箱內(nèi),在105±5℃下進行干燥。 132干燥后取出移入干燥器內(nèi),冷卻至室溫稱重。反復以上操作直至恒重。 133將烘至恒重的試樣,置于已知重量的瓷坩中稱重。 134將盛試樣的坩堝放入高溫爐內(nèi),從室溫從升至750~800℃后,灼燒1小時。 135將坩堝從高溫爐中取出,待紅色稍退,移入干燥器中冷卻至室溫后稱重。 136燒失量IL%按(1)式計算: G-G1 IL=——×100………………………………(1) G式中:G——烘至恒重的試樣重量,克; G1——灼燒后的試樣重理,克。取三個試樣測定的算術平均值作為試驗結果。 2容重的測定 21儀器 211天平:感量為001克。 212游標卡尺:精確度為01毫米。 213直尺。 22式樣。 221在外觀檢驗合格的產(chǎn)品中,任選三盤,分別截取長025米,再分別截取10厘米三 段。 222將三段10厘米待測試樣伸直,不加外力攤放在平面上。 23試驗步驟 231用直尺測量長度。用游標卡尺分別在不同位置上測量寬度和高度。然后稱重。 232容重D(克/厘米3)按(2)式計算: G D=—————………………………………(2) L·B·H式中:G——被測試樣重量,克; L——被測試樣長度,厘米; B——被測試樣寬度,厘米; H——被測試樣高度,厘米。取三個試樣測定的算術平均值作為試驗結果。 3耐溫失量的測定 31儀器 311電熱恒溫箱。 312鼓風電熱恒溫箱。 313天平:感量為001克。 314干燥器。 32試樣 321在外觀檢驗合格產(chǎn)品中,任選三盤,分別截取長025米。 322從不同位置上任取3~5克試樣三段。 33試驗步驟 331將試樣準確稱重后放入坩堝內(nèi),置于恒溫箱中,在105±5℃下進行干燥。 332干燥后取出,移入干燥器內(nèi),冷卻至室溫稱重。反復以上操作直至恒重。 333將烘至恒重的試樣置于鼓風電熱恒溫箱內(nèi),升溫至盤根牌號的最高耐溫度數(shù)(±10℃)經(jīng)2小時,取出試樣置于干燥器內(nèi),冷卻至室溫,稱重。 334耐溫失量A(%)按(3)式計算: G-G2 A=——×100……………………………………(3) G式中:G——烘至恒重的試樣重量,克; G2——耐溫后的試樣重量,克。取三個試樣測定的算術平均值作為試驗結果。 4浸漬劑(包括石墨)含量的測定 41儀器、試劑 412電爐。 413干燥器。 414天平:感量為001克。 415玻璃皿。 416三角燒瓶。 417漏斗。 418工業(yè)溶劑汽油。 42試樣 421在外觀檢驗合格的產(chǎn)品中,任選三盤,分別截取025米。 422在以上選取的試樣中,從不同的位置上各取3~5克三段。 43試驗步驟 431截取試樣5~10克,拆開成線段,話稱過的玻璃皿上,一起稱重準確至001克。 432將試樣置于三角瓶中,注入工業(yè)溶劑汽油120~130毫升,并用力振蕩。 433汽油每2小時換一次,共換3~4次,靜置過夜,然后過濾,并用汽油洗滌4~5次。 434最后以蒸餾水煮沸半小時,過濾后在100~105℃下干燥1小時,放入干燥器冷卻,稱重。 435以抖動法仔細地將試樣中石墨除去。再干燥,直至達到恒重為止。 436浸漬劑含量∑(%)按(4)式計算: G-G3∑=————×100………………………(4) G式中:G——被測試樣原重,克; G3——處理后的試樣重量,克取三個試樣測定的算術平均值作為試驗結果。 5耐酸失量的測定 51儀器、試劑 511電熱恒溫箱。 513天平:感量為001克。 514冷凝加流器(蛇形或球形)。 515三角燒瓶。 516硝酸:分析純,濃度為65~68%。 52試樣 521在外觀檢驗合格的產(chǎn)品中,任選三盤,分別截取長025米。 522從不同位置上任取長度5厘米試樣三段。 53試驗步驟 531將烘至恒重的試樣三段,分別置于三角燒瓶內(nèi),用硝酸使其浸沒。 532從不同位置上任取長度5厘米試樣三段。 533冷卻后,將酸液倒出。 534將試樣移入石英漏斗中,抽濾,用蒸餾水反復洗滌呈現(xiàn)中性為止(pH=7)。 535將試樣置于105±5℃電熱恒溫箱干燥。 536干燥后取出,移入干燥器內(nèi)冷卻至室溫稱重,反復以上操作直至恒重。 537耐酸失量E(%)按(5)式計算: G-G4 E =————×100……………………………………(5) G式中:G——被測試原重,克; G4——處理后的試樣重量,克。取三個試樣測定的算術平均值作為試驗結果。以上各測試數(shù)據(jù),如有一試樣的數(shù)值,高于或低于其他二個相近數(shù)值平均值的20%,則該試樣作廢,以相近兩個數(shù)值的平均值作為最終結果。如三個試樣測試結果相對誤差均大于20%,則該項試驗作廢,應另取試樣按上述方法重新測試。注:上述盤根規(guī)格為10毫米以下的,其試樣長度可按試驗需要截齲附加說明:本標準由山東省建筑材料工業(yè)局提出。本標準由青島石棉制品廠負責起草。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孫元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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